诸城市易太食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782321829661E):
你(单位)2020-11-01至2020-11-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1年3月19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税源管理股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诸城市易太食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782321829661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诸城税源税限改〔2021〕7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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