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诸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切实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各级“两会”顺利召开,确保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建筑、场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机制,强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消防车通道落实划线、标名、立牌等标识化管理,不得堵塞、占用、锁闭;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使用符合要求,燃气管线、燃气用具敷设、安装符合规范,定期清洗烟道,严禁违规使用液化气罐。
五、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集中管理、集中充电,不得在建筑内部房间、楼道内停放或充电。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七、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不得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数量符合要求且持证上岗,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九、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培训演练,确保每一名员工掌握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告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知识。
十一、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并开展针对性训练,落实“一呼百应”工作机制,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19〕90号)要求,安装应用“智慧消防”系统。
十三、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不得违法违规安排人员住宿。
十四、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建筑房屋用途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
十五、举办焰火晚会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未经许可不得举办。不得在火灾高危单位、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十六、进行电(气)焊作业应按程序报批,动火施工应设置防火分隔,安排专人监护,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焊工应持证上岗,按章操作。
十七、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得吸烟、使用明火。
十八、居民群众落实“三清三关”要求(清理厨房、清理阳台、清理走道和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居民群众应当自觉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诸城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诸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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