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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之窗·知识问答

2013-07-10 14:42:27 来源:诸城新闻网
  1、问:办理继承房产、遗嘱处分房产、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房产登记时,为什么要进行公证?
    答:办理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的行政行为,具有固定的程序和严格的操作规程。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利转移是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转移登记的基础的。登记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不具备裁判确认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的职权。因此,除法律专门规定的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况之外,通常的房产转移行为都必须转让双方共同申请,一起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充分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防止产权纠纷,维护登记机关登记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继承房产是继承人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不存在被继承人的意愿,另外,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和资格审查,登记机关不具备权威性,因此需要进行公证;遗嘱处分房产、赠与房产属单方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以据于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撤销或者重新设立,因此,登记机关无法判别申请人所提供的遗嘱和赠与合同是最终的、有效的证据,因此也需要公证;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涉及国际私法等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也需要公证。
    2、房屋拆迁补偿时,如原产权人已去世,该房屋的产权如何登记?
    答:根据房屋拆迁补偿情况的不同,分两种方法办理登记。
    (1)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种情形应先由继承人先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办理好即将拆迁房屋的登记手续,再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继承人凭该协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2)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虽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协议,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其获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因此,这种情况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拆迁协议等文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3、农村宅基地房产为何限制流转,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房屋所有权主体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保持一致,是房屋登记的基本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为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的。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物权形式,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但就所有权而言,宅基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和住宅,就无法在农村生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禁止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交易,让农民保住自己的住宅,是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当然,以上的限制的是市场概念下的一般交易情况。如果发生农村房屋继承等情形,则属于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根据《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不在此限。
    房产抵押登记是房产交易登记的一个登记类别。对房产进行抵押登记,预示着在所担保债务不能清偿时,可以用抵押房产清偿到期债务,最终发生抵押房产流转。因为农村宅基地房屋限制流转,所以,登记机构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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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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