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物业费、离婚纠纷,民法典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典,各分编草案对结婚、离婚、收养、继承、小区物业生活等民事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高空抛物责任认定规则、网络侵权责任等社会关注焦点,均作出了规定。
草案有14亮点。
1 婚前隐瞒重大病史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对比现行婚姻法,婚姻家庭编草案对坦白婚前重大病史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婚前应该坦白哪些重大病史?草案上述条款应明确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
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民事赔偿权,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因重婚、近亲婚、早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只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并不能同时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没有直接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
草案则对上述无效婚姻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明确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因重婚、早婚、近亲婚、“骗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者因被胁迫结婚、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等原因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要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均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此外,从一审稿到三审稿,都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即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有的专家学者提出,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据此,去年12月的四审稿删除了上述婚姻无效的情形。
不过,有观点认为,近年发生了数起“被结婚”事件,例如贵州一位女士办理购房事宜时查询到,自己竟与一位素不相识的男子在外地的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审至三审稿新增的“骗婚”无效情形,可以遏制此类“被结婚”,即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
2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条款
现行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没有达到与他人同居、重婚程度的婚内出轨,视频、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存在长时间、持续的同居关系,无过错方也很难获得赔偿。
婚姻家庭编草案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即婚内出轨等造成婚姻严重损害的情形,都可以纳入上述“兜底”条款。
对于婚内财产转移,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草案则删除了上述条款中的“离婚时”这一特定时间限定条件,由此强化了夫妻共同财产安全的保护范围。
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草案则扩大了离婚补偿的适用范围,删除了上述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定条件。
此外,围绕离婚诉讼中的“抢孩子”“藏孩子”纠纷,草案也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 已有1名子女收养人也可收养
近年来,事实收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不断增多,部分法学工作者和公众呼吁修改收养法,降低收养人门槛,解除“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等收养条件的制约,并增加跟踪回访规定,完善收养审查考核制度。
婚姻家庭编草案呼应了上述立法建议,部分放宽了对收养条件的限制。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无子女”修改为“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由“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修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对象的年龄,删除了现行“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此前,一些基层民政机关在现行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基础上出台规定,要求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草案吸纳了上述做法,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纳入收养条件。同时设定了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上述修改,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收养条件应当进一步放宽。委员陈文华就提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养,这一款不应该成为收养人的限制,世界上把收养视为一种慈善行为,是一种善举,只要有善心、有能力,没有其他不良的情况,我觉得善举是完全可以的,不应该限制”。
还有观点认为,2015年“南京虐童案”等虐童事件表明,现行法律主要对收养条件、收养程序作出了规定,但收养追踪评估制度缺位。建议除民政部门之外,引入居委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社会组织,通过长期的追踪评估,判定收养关系是否遵循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4 配偶、父母有权决定捐献逝者遗体
当前,我国器官捐献立法,仍以国务院制定于2007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主,近年来,不断有代表、委员建议制定有关器官移植、遗体捐献的法规。本次民法典编纂,人格权编草案2018年8月首次提请审议时,就对器官移植作出了规范,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自然人捐献,同时也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
5 “禁止性骚扰”条款细化用人单位责任
“禁止性骚扰”入法系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时,草案就写入了“禁止性骚扰”条款: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6 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但近年来频发的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本次人格权编的编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回应了上述新问题,从一审到四审,“隐私”定义不断完善。
此外,草案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其中。
7 AI换脸、伪造声音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过,去年2月,有人用AI技术将演员朱茵的脸换成了杨幂,“AI换脸”对肖像权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两个月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时,回应了“AI换脸”的肖像权维权问题,新增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二审稿还将“声音”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恶搞换脸”;伪造他人的声音、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拼接合成虚假内容,均属于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这次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系“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二度亮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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