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月15日发布公告【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2019年12月24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简称《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3.《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审批服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4.《条例》对城市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有什么标准?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城市风貌保护区内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科研设计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绿地指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需审查哪些内容?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6.《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如何确定?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7.《条例》对永久性绿地是如何确定的?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8.《条例》对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性质。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
9.《条例》对占用城市绿地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条例》对哪些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作了禁止?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野炊,倾倒废水、垃圾、渣土;
(二)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或者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设置广告;
(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五)在公园绿地水域、景观水体内游泳、洗涮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等;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
(七)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八)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绿地内摆摊设点、杂耍卖艺、进行大型集会、商业营销等;
(十)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11.《条例》对迁移和砍伐树木是如何规定的?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和砍伐树木。树木无迁移或者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2.《条例》对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是如何规定的?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巡检并及时修剪养护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树木,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养护责任人认为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设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责任人进行修剪。因安全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需要修剪树木的,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在实施树木修剪、喷药、浇灌等养护作业时,应当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及交通通行。
13.《条例》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14.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并处罚款,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完成绿化工程的;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超过期限和范围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擅自迁移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该《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有哪些?
答:《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以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用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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