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结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依据《合同法》、《最高法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判决:一、被告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原告薛某所有的超市;二、被告付某支付原告薛某占有使用费3533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付某按照23553.75元/月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腾空超市之日;四、驳回原告薛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来获得他人房屋的权利,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增长,这是经济运行、增进社会财富的必然要求。但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付某作为承租人,与作为出租方的薛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实现个人经济效益的增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义务,在租赁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里,应当提前跟薛某商量是否继续承租房屋,以行使个人优先承租权,但是,付某在合同到期后,不但不清空、腾退薛某所有的超市,反而继续非法占用薛某房屋,此举严重侵害了薛某的合法权益!故此,法院依法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此案带给人民的启示: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各类参与主体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防止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要知法、懂法、更要守法,否则违反法律规定,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