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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承租人如何行使个人优先承租权

2020-04-13 10:00:24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一)基本案情 薛某诉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薛某诉称,2014年5月份,原告薛某与被告付某签订超市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薛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诸城市相州镇某地段超市一宗出租给被告付某,租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租金为94215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合同到期后,被告付某拒不腾空超市,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迟迟拒绝搬出场地并实际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腾出原告所有的百货超市场所;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合同到期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房屋占用费用,按照月租金23554元标准计算;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万元;四、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结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依据《合同法》、《最高法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判决:一、被告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原告薛某所有的超市;二、被告付某支付原告薛某占有使用费3533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付某按照23553.75元/月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腾空超市之日;四、驳回原告薛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来获得他人房屋的权利,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增长,这是经济运行、增进社会财富的必然要求。但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付某作为承租人,与作为出租方的薛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实现个人经济效益的增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义务,在租赁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里,应当提前跟薛某商量是否继续承租房屋,以行使个人优先承租权,但是,付某在合同到期后,不但不清空、腾退薛某所有的超市,反而继续非法占用薛某房屋,此举严重侵害了薛某的合法权益!故此,法院依法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此案带给人民的启示: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各类参与主体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防止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要知法、懂法、更要守法,否则违反法律规定,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子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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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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