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医院用麻药未做试验
34岁的倪女士是某电视台的编导。
倪女士在诉状中称,2008年1月,她因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到天坛医院就诊。当天,疼痛科医生为她诊治并进行了颈椎核磁共振检查。三天后,医生根据检查结果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所用麻醉药物为利多卡因)。可是,治疗后,她的病情不仅没见好转反而加重,而且新增了双腿极度沉重、行动受限的情况。2008年2月15日,她再次就医。医生认定她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并在未进行麻醉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再次使用麻醉药利多卡因,对其进行腰椎部位神经阻滞治疗。
倪女士说,几天后,因腰部以下剧烈疼痛、无法自由行走及正常生活,她第三次到天坛医院进行检查后,又出现小便失禁、呕吐、低热、呼吸急促等症状,其中部分症状至今仍存在。后来,她获知麻醉药物使用前需进行过敏试验,而她恰恰对利多卡因类麻醉药物过敏。
倪女士认为天坛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鉴定
患者症状与治疗无关
庭审中,天坛医院称,医院对倪女士的诊疗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医疗常规和医学规则,无任何过错和过失,也未对患者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不同意赔偿。案件审理期间,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天坛医院的治疗行为与倪女士的症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但其诊疗行为,存有神经阻滞治疗方案选择过于积极的过失,该过失增加了医疗费支出。
二中院根据鉴定意见等,依法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