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诸城新闻网 > 新闻 > 国内 > 法制 > 妻子自行将房产低价售卖丈夫应如何依法维权?

妻子自行将房产低价售卖丈夫应如何依法维权?

2020-01-08 14:37:45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介绍】甲和她的丈夫乙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乙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00万元,签约后乙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丙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甲最后同意以130万元卖给丙,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丙支付了定金1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乙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0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丙,告知丙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甲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丙认为甲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丙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甲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甲返还丙定金1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分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夫妻共同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家庭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办案心得】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温明伟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朱丽锦

新闻排行

精彩热图

娱乐新闻



关于我们 - 诸城新闻 - 娱乐新闻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备案号:鲁ICP备2021025553号-1  主管:中共诸城市委宣传部  主办: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技术支持: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诸城市和平街173号 邮编:262200 安全狗网站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