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诸城新闻网 > 新闻 > 国内 > 法制 > 在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在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2019-11-27 13:06:21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于2000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女。但自2005年开始,夫妻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王某回了娘家,与李某分居。2006年8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由王某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 
  二、法院判决 庭审中,李某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都交给了王某,现在夫妻存款有10万元,要求王某给付自己5万元。王某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不料此时,李某突然提出提供录音证据,证明李某与王某谈话时,王某承认10万元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万元的事实,且经被告王某认可是自己与李某的谈话,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法院根据双方的其他财产情况,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王某给付李某5万元的判决。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视听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10万元存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夫妻双方对此没有特别约定,法院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此进行平等的分割是符合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未经对方同意,私下录音材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能否将录间材料中再现的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从而据以作出判决?《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由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据此,本案中李某将与王某的有关10万元存款的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其行为没有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完全可以将此录音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 
  四、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离婚时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法院对李某提供的录音材料证据的采信以及作出的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规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采取录音、录象的方式,但要注意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朱丽锦

新闻排行

精彩热图

娱乐新闻



关于我们 - 诸城新闻 - 娱乐新闻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备案号:鲁ICP备2021025553号-1  主管:中共诸城市委宣传部  主办: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技术支持: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诸城市和平街173号 邮编:262200 安全狗网站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