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全省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乱”问题反弹,推动河湖管理保护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构建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全力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无违河湖。近日,我省正式印发《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规定》主要针对涉河湖建设项目、生产活动、河湖水环境等管护工作进行了规定。据了解,该《规定》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河湖管护规定,同时也是我省首个针对河湖管护进行专门规范的文件。
《规定》对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涉河湖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对涉河湖生产活动限制及禁止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设施大棚、布置光伏发电板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等,堤顶及堤坡禁止进行农业耕种。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为。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规定》还对非法修建围堤,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种植的阻洪林木,设置拦河渔具,未经批准的取土采砂等违法违规生产活动整治提出了要求。
同时,《规定》对河湖保洁、河湖植被带建设等河湖水环境管护提出了规定。并且对管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巡查河道的重要程度和问题出现频率以及特殊情况等合理确定巡查频次。穿人口聚集区河道(穿城区,穿县、镇驻地,穿村庄的河道)、重要水源地等至少每三天巡查一次;其他河段、湖库,平原区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山丘区至少半月巡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