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双方的举证,经过审理,最终没有支持单位要求李某承担巨额违约金的要求,但却支持了要求李某赔偿公司损失的主张。
三、律师分析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
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李某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公司。
四、办案心得 1、作为用工主体的单位,对关键岗位上的员工进行培养以期该员工能长期为单位服务,其心情和意愿可以理解,但前提是不能违法。
2、对于劳动者来讲,遵守法律和单位的合法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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