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虽最终落入法网,但巨额存款却难以追回。王先生遂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追讨存款和利息。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黄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银行应返还王先生存款本金139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据办案法官介绍,王先生为上海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2008年11月,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陆女士。陆女士告诉王先生,她受多家银行的私下委托,帮银行拉存款,如果客户愿意将闲余资金存入指定银行,银行就会通过其他途径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在反复考虑后,王先生同意将钱存入陆女士指定的这家银行。
王先生在陆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某银行贵宾理财室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当天,王先生往该存折内存入了500万元。在陆女士的要求下,王先生还租用了银行保管箱用于存放存折,并将钥匙交由陆女士保管,同时出具承诺书,同意3个月内不查询、不取现。
此后,王先生又陆续往自己的账户中存款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然而,只过了5个月,王先生发现其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大部分已被一名姓张的陌生人划走,账户内只剩下不足1万元。
在警方的介入下,王先生才得知,当初办理存折开户时,银行贵宾室里接待王先生的两名工作人员偷偷复印了他的身份证,截留了与存折配套的银行卡并设置了密码。之后两人又将王先生的银行卡和密码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了张某。就这样,每当王先生往存折里存钱后,张某就轻而易举地通过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复印件将钱划走。
最终,张某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王先生的这笔巨额存款却迟迟没有说法。王先生认为,自己既不知晓也未参与罪犯的盗划行为,存款被人盗划,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在张某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先生存款被盗划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而王先生在开户登记表签名时对相关内容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开户后又将存折及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于他人,客观上放任自己账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划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此外,王先生收取的高额利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保护,应依法抵扣相应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