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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定继承人也能继承”是个好判例

2019-09-23 10:38:25 来源:诸城新闻网
  张某17岁时搬去和姑妈同住,一辈子没结婚。多年来,他身体不好由表弟马某照顾。张某去世后,留下3套房屋由马某保管。由于马某不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马某无法将这3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继承法规定,该3套房屋只能作无主房处理,应归公家所有。马某为完成过户,将街道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这3套房屋由马某继承。(9月6日《现代快报》)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只能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表弟确实不在继承的范围之内。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按此理解,张某生前没有将财产指定受遗赠人,遗产属于“无继承”,在法律上应归国家所有。 
  随着出生率低,孤寡老人越来越多,有的孤寡老人既没子女又没近亲,只能靠乡村为其办理低保,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或者由亲戚或者邻居照顾。特别是在农村,孤寡老人的财产,包括房子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涉及国家的政策问题,对承包地通常政策性比较强,原则上要以政策为依据。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对孤寡老人的承包地,如果户口上就仅仅是孤寡老人的名字,没有其他人的名字,在孤寡老人去世后,这块土地按照国家政策要收归集体所有。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宅基地附随有房屋,房屋谁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要相应的继承。如果没有直系亲属继承,其财产只能收归公有。也就是说,就算如果有人跟孤寡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如果不是直系亲属,通常不应当继承孤寡老人的承包地,就算签了协议也无效,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法国家承包土地的政策。 
  本案这一判决表面上看好像与法律有点偏差,实际上是比较公正的判决,毕竟马某对张某进行了长期的照顾,把张某的大部分遗产判给他是合理的。而作为街道,从2013年起每年对张某进行走访慰问,政府承担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因此获得20万元的补偿也是应该的。 
  现实生活中,非法定继承人照料、赡养无子女老人继承的现象常见,比如侄儿、侄女、外甥,甚至邻里、社区、福利机构等。本案的这一判决,可以激发更多人照顾不是直系亲属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只要认真照顾老人,即使不是直系亲属,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这一判决消除了之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的“尽了赡养义务,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的误解。 
  这一判决,也提醒有关部门尽快修订《继承法》。目前《继承法》对继承的规定还太过狭窄,只有第一、二顺位继承人。应该通过修法拓宽继承人范围,可以考虑扩大至侄女、外甥女这一层级。并明确尽了赡养义务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应该享有继承人资格。由其他亲属或相关亲友在死者生前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可以根据个案裁量多分,甚至100%,从而让更多人提高照顾孤寡老人的积极性,让更多人参与到照顾孤寡老人的公益事业中来。文/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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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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