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2日从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本月底起,山东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将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增补药物目录停止使用。
“基本药物”是世界卫生组织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概念,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卫生保健需求,具有足够数量、适宜、国民能够公平享有的药品。我国2009年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以基本药物目录指导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基药制度实施之初,考虑到当时各省经济状况及药物供应水平不一等情况,我国允许地方在“国家版”基础上进行增补,各地纷纷出台省市增补目录。然而这一过渡性措施带来的地方保护、权力寻租等弊端也随之显现。
告别基药地方增补,有助于更好地保障药品供应和药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山东省将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停止使用原《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各地增补目录,原则上不再出台增补目录。
不增补不意味着可用药物的减少。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最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且全部纳入医保目录。其中,不仅有覆盖临床主要病种的价格适宜的药物,还增加了多种高性价比的新药和临床急需药物,包括12种抗肿瘤用药,2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以及全球首个全口服泛基因型单一片剂的丙肝治疗新药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等。
为提高基药在各级医疗机构中的使用比例,《通知》确定了山东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且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在药品采购中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首选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