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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骑自行车,除了上牌还要交养路费

2017-01-12 09:27:52 来源:潇湘晨报

在民国骑自行车,除了上牌还要交养路费

“铃铃铃”,黄昏时分的长沙城中山路,穿着休闲西服的年轻先生和短款裙子的时髦女士们,骑着自行车在平坦柏油路上如风般驰骋而过,一路洒下的清脆铃铛和欢乐笑声,引来路人们的艳羡。

这不是2016年的环湘江国际自行车赛,而是81年前的长沙街头一景。仅仅1935这一年,长沙市的自行车进口数量已经达到213辆。

自1896年湖南进口第一辆自行车起,这种时速13公里,载重达100~250公斤的交通工具,给当时的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震撼,它第一次让普通人感受到了空前的、如风一般的出行自由。

1896年,湖南进口第一辆自行车

“自行车”在我国的历史已有百余年。电影《末代皇帝》里就有溥仪在紫禁城骑自行车的场景:1922年溥仪16岁时,其堂弟溥佳将一辆自行车当成礼物送给了他。为此溥佳还被宫廷师傅陈宝琛训斥了一顿,说他“不应该将这种危险之物进呈给皇上,摔坏了皇上,如何了得!”

其实,溥仪骑的自行车并非开时髦之先河,早在同治七年(1868年)11月,上海就有了几辆由欧洲运来的自行车。北京的第一辆自行车则是19世纪70年代由外国人进献给光绪皇帝,只是慈禧太后不喜欢,称之“一朝之主当稳定,岂能以‘转轮’为乐,成何体统?”

慈禧太后的“不喜欢”,并没有影响自行车的流行。王瑞芳在《近代中国的新式交通》中写到,甲午战后,在通商口岸城市和北京等外国人集中居住地区,自行车已非稀有之物。

而湖南在1896年也从国外输入了第一辆自行车,不过此时的自行车仅为少数富家子弟享有。

进入民国以后,长沙的自行车数量才开始直线上升。在《自行车与近代中国》一书中,有一份《1923-1946年中国进口自行车输入口岸数量数据统计表》,数据显示,1923年,长沙进口自行车3辆,1925年为15辆,1927年为28辆,1930年为75辆,1935年则达到了213辆。

长沙环城马路,脚踏车行有30多家

自行车的别名很多。抗战时期《大公报》一期《自行车专页》有这么一段话:自行车,又名“自由车”,《辞源》上叫“自转车”,习俗叫做“脚踏车”,还有人颠倒过来叫“踏脚车”。当时的长沙人则习惯把自行车称为“线车”。

1934年出版的邹欠白《长沙市指南》中提到,当时长沙城区的市内交通有汽车、人力车、脚踏车、摩达车等方式。有自用和营业两种。

长沙城的营业车行多设于环城马路。长沙环城马路兴建于1924年7月,为长沙市第一条柏油马路。这条马路曾是长沙城的一张名片,“已修成之街道,勘为整洁,坚固美观,外省来宾观市政者,莫不津津乐道,谓长沙市街为全国所不多见”。

新建的柏油马路为自行车的流行提供了天然的支持,1934年,长沙环城马路上的营业车行已达30多家,比如天心路的云轩车行、华丽车行,中山西路的快快车行、新新车行等,东站路上的脚踏车行数量最多,一条路上就有美丽、春发、赛飞、彩云等四家车行。

首次“线车公开赛”,在协操坪开赛

当时长沙城里骑脚踏车的都是哪些人?除了租车兜风的年轻人之外,邹欠白的《长沙市指南》提到,脚踏车也是邮电、信差以及军警机关的专门座驾。

给特殊行业配备脚踏车的城市不止长沙一家,上海、苏州、广州等地也有相类似的规定。1930年7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公报称:本市汽车时有伤毙人命之事,而被司机乘机兔脱者亦时有所闻。此虽截车之法尚有未周,而警察跑步追车亦极困难之事。故除已积极筹划截捕汽车善法外,昨并通饬各区,对于交通警察,授以驾驶单车技能,将来拟置备脚踏单车多辆,发给各交通警察,以备追捕汽车之用。

1931年初夏,广州市公安局果真给交警配了自行车,不过那时配车是每三人一辆。

而随着脚踏车的普及,各种以脚踏车为主题的体育活动也渐渐出现。1934年3月在长沙协操坪体育场举行了长沙“线车公开赛“,这场公开赛大大开阔了长沙人的视野,大概也是这个原因,导致第二年长沙的自行车进口量大增。随后的湖南省第十五、十六届全省运动会,都将“自由车”列为表演项目。

上牌照、驾照,还要交养路费

长沙对自行车的态度,其实是经过了一个从封闭禁止到开放再到规范的过程。民国初期的长沙,在环城柏油马路还没有修建之前,城内大多都是麻石路,街道狭窄不平,不是骑车人跌倒,就是骑车人撞了过往行人,政府曾一度禁止在街上骑自行车。

不仅长沙有这样的禁令,其他城市也有过这类规定。据《中外日报》记载:“苏州城内有多人喜乘脚踏车,因道路甚窄,辄致伤碍,经绅士禀请三首县出示禁止。除西人、教士、教民外,一概不准乘坐。”

然而政府的禁令,并不能抵抗自行车流行的趋势。1931年12月15日的湖南《大公报》刊载了一条消息:《足踏车行请恢复线车行驶》,长沙市脚踏车同业公会,呈请省公安局恢复线车行驶旧式街道。虽然这个呈请当时并未得到批准,但足以表达人们对自行车的自由向往。

当自行车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之后,各地开始陆续出台有关自行车的交通法规,比如《南京陆上交通管理规则》、《取缔脚踏车暂行罚则》等。这些规定大同小异,比如:自己用的自行车不得出租或私自营业,违者处3元以上5元以下罚金。如果自行车所有权转移,应该向市政府工务局申理过户手续,违者处1元以上2元以下罚金。自行车车主搬离原址,应在5日内向市政府工务局报告,违者处1元以上2元以下罚金。

那个时候的自行车和汽车一样,是有牌照的。已经领了牌照却没有挂上自行车的,不能上路行驶,违者罚金。

不仅有牌照,还有“驾照”。《南京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所有车辆行驶时都必须携带行车“驾照”以备查验,没带的人会被处罚,其中自行车将被处1元罚金。

此外,民国时期的自行车还要交养路费。据《湖南通鉴》,1944年6月,湖南省根据行政院公布的《通行公路人力、畜力车辆管理规则》规定,对胶轮独轮手推车、脚踏车、人力车、板车、畜力车开征养路费,由车主向公路监理或养路机关缴纳养路费并领取登记。(文/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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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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