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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牙膏应标注“不能食用”等警示用语

——不可标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
2024-10-22 11:22:32 来源:
□ 本报记者 史晓菲

  9月底,新华网发布了《牙膏乱象调查》报道,牙膏市场泛起了不小的涟漪。其中,宣称儿童牙膏“可吞咽”是主要问题之一。

  日前,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儿童牙膏产品时看到,仍有不少儿童牙膏在产品包装上或宣传页面上标注“可吞咽”“误吞无碍”“健白”“护龈”等字样。对此,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口腔用品协会”)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儿童牙膏功效宣传只限于“清洁”“防龋”,儿童牙膏“食品级”“可吞咽”等宣传字样将会逐渐在市场上消失。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口腔用品协会提醒消费者,儿童牙膏应标注“儿童牙膏”小金盾,而不是“儿童化妆品”小金盾。

  去年12月施行的《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儿童牙膏做了明确规定。《规定》称,儿童牙膏是指宣称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的牙膏,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

  因此,儿童牙膏产品中,凡是宣称“清洁”“护龈”以外其他功效的儿童牙膏,都属于违规行为。

  与违规宣传功效如出一辙,儿童牙膏另一个问题是标注不规范。9月中旬,江苏省消保委对牙膏市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儿童牙膏“小金盾”标识混乱,部分产品标注“小金盾”符号及“儿童化妆品”字样,还有部分产品无任何标识。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等要求,儿童牙膏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牙膏标志,儿童牙膏标志的图案应当符合“小金盾”要求,而其中的文字部分由“儿童化妆品”替换为“儿童牙膏”。另外,在公告中还明确,儿童牙膏还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食用”“谨防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

  对于儿童牙膏功效宣传以及产品标注等问题,中国口腔用品协会表示,《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之前生产的牙膏可以在市场上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关于儿童牙膏包装用语上涉及“可吞咽”“食品级”“小金盾”等问题,都是2023年12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这是牙膏新法规实施过渡期的正常现象,这些产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在市场上消失。

  谈及消费者关心的“小金盾”问题,中国口腔用品协会介绍,儿童牙膏与儿童化妆品不同,2023年12月1日之后生产的儿童牙膏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牙膏”小金盾,而不是“儿童化妆品”小金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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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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