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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2019-06-19 14:42:30 来源:诸城新闻网

诸城经开区税强催〔2019〕437368号

诸城市德高铸造厂: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诸城经开区税通〔2019〕43736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欠缴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26772元;

  2、对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5010.65元(计算到2019年6月11日)。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高俊

  联系电话:6306777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高俊,王丽群(鲁税征370782180275、鲁税征370782180282)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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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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