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诸城经开区税强催〔2019〕437369号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诸城经开区税通〔2019〕43737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欠缴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税费5136.80元;
2、对欠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学丽、王萍
联系电话:6112526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王萍,王学丽(370782180280、370782180277)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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