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引发轩然大波的“开除事件”中,“处罚是否过重”一直是公众关注焦点,尤其是对“吹泡泡”之类行为是否应当援引“开除”处分,网友持有一边倒的质疑。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开除学生,但对高中阶段能否开除学生,法律恰恰留下了空白,如何裁量完全取决于学校。开除学生需满足什么条件、履行什么程序,往往由学校说了算。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学校开会研究决定,家长和社会完全无法介入和干预。可问题是,被开除者一旦被扫地出门,就将早早成为“社会人”,也成为家庭的难以面对之痛。对如此严重的后果,社会和家庭竟然完全没有话语权,一切悉听学校尊便。这样的权利剥夺,显然难称合理。
“开除学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理当慎之又慎。只要有一丝希望,教育者都应春风化雨、耐心挽回,而非秋风扫落叶、一开了之。面对“问题学生”,教育者不妨暂消火气,多听取社会、家长和学生本人的声音,认真评估浪子回头的可能性,再做决定不迟。像陆良一中那样,事发当晚两小时后就决定开除学生,确有操之过急之嫌。
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在一所中学,有个女生课间丢了新买的手机,报告了老师。根据丢手机的时间,老师判断,这一定是另一位同学私下“藏”了起来。无论是请警察来搜查,还是让大家自证清白,对当事人都十分不利,也有损班级气氛。于是,老师平静地说:“刚才,有位同学的手机不见了,我想肯定是哪位同学出于好奇,拿去琢磨新机器的功能去了。我相信他用完以后,很快就会放回原处。”第二天,又到了上课时间,老师发现,讲台上有人悄悄放了一部手机,下面还压着张小纸条,歪歪斜斜写着一行字:“谢谢您,老师!谢谢您给了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这个故事很短,却让人经久难忘。
很多时候,“天使”与“魔鬼”只有一念之差。青少年可塑性很强,更不宜过早贴上标签,打入另册。在这个问题上,教育者不妨看看国外同行的做法。在美国公办高中,如果开除一个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需向当地教育委员会递交申请,召开专门听证会,召集教育官员、学校代表、学生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学生委员会代表以及当地议员参加会商,最后投票表决是否开除学生。这套程序,确实低效而繁复,但对于年轻人的一生,这样的慎重与严谨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