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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04-22 16:47:56 来源:新华网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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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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