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诸城新闻网 > 新闻 > 诸城 > 诸城评论 > 醉驾入罪何以对公务员不公?

醉驾入罪何以对公务员不公?

2013-06-04 14:52:47 来源:转载
 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

 醉驾一旦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确实很严重——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但是,后果严重的岂止公务员?对普通职工来说醉驾入罪同样严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是观之,无论对公务员还是一般职工来说,醉驾一旦入罪,其后果都很严重,一方面要受到刑罚,另一方面还会失去工作。但该委员为何只看到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产生的严重后果?说白了,这依然是屁股决定脑袋的逻辑,意在为公务员群体醉驾开脱、辩护,甚至让人窥见了弥漫其中的特权思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不能因其具有公职身份就享有法外特权,如果对其“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那么法律公平何在?何以服众?

 其实,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赖于公务员率先垂范,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郎胜委员也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对公务员醉驾、酒驾更应该毫不留情,因为其造成的影响很恶劣、后果很严重。这方面的案例不胜枚举,新华社日前以“疯狂的带血特权车轮”,描摹了2010年的酒驾醉驾惨案——回首2010年,一起起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刺激着我们的神经。从形形色色的“特权车”嚣张肇事,再到屡禁不绝的酒驾肇事,无一不在提醒我们确保交通安全的任重道远。更可怕的是,不少官员酒驾之后,往往能逃脱惩罚,或者动用关系将大事化小。在这种语境中,岂不更应该对这些明知故犯的官员予以严惩?

 在第10个全国普法日来临之际,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作明说:“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治吏,要约束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行为,才能与全社会达到良性的互动。”斯言诚哉!法治社会,公务员不能成为特权阶层,作为掌握公权力的人员,更应该率先垂范,而不是动辄以“严重后果”来逃脱惩罚。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王秀丽

新闻排行

精彩热图

娱乐新闻



关于我们 - 诸城新闻 - 娱乐新闻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备案号:鲁ICP备2021025553号-1  主管:中共诸城市委宣传部  主办: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技术支持: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诸城市和平街173号 邮编:262200 安全狗网站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