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位领导同志前不久在谈到食品安全时也强调,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应该说,这几年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很重视,早在2010年2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就明确提出将“严惩重处”作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几年来,大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震慑作用。
但为什么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事件屡禁不止,甚至越来越触目惊心?原因之一在于惩处还是偏轻,违法成本过低,使违法犯罪分子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也许很多观众都从电视新闻中看过这样一个场景:今年3月14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在当庭宣判一起特大制售病死猪案时,其中一名涉案人员当庭露出莞尔一笑。
也许是法庭的判决结果远远低于他的想象,他才会在法庭上不自觉地流露出“满意”的一笑。这蔑视法律的一笑,让法律顿时失去其威严。这样的惩处力度明显对违法犯罪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法在 “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罚款的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罚款与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所得相比,还是显得太轻。挣的钱远远多于罚的钱,一些违法经营者交了罚款后,还能留下可观的收益。这些人会变本加厉,因为他们得“将失去的损失夺回来”。只要没有被罚得倾家荡产,那些违法经营者就完全有可能重操旧业、东山再起。
尽管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事实证明,停产停业、吊销营业许可证,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打击并不大。因为,今天营业许可证被吊销了,明天还可再重新申请。在食品行业中,对情节严重、屡犯不改的违法生产经营者应该不只是吊销营业许可证,还应该有禁业规定。一旦发现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应终身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国外有“黑名单”制度,这样的企业和个人都要永久退出食品行业。
处罚机制太软,指望那些违法者良心发现、自觉守法,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者加重惩罚力度,罚得那些以身试法者倾家荡产,不敢再下手。假如不法分子被罚得倾家荡产,甚至为此付出生命,看看谁还胆敢以身试法?
为此,我们建议及时修改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惩处的条款,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只有让那些以身试法者不敢也不能再犯,法律才能彰显其威慑力。(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