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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积极报警,更有利于保护己方的权利

2018-09-05 10:03:00 来源:诸城新闻网
 基本案情:2017年6月18日20时40分,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诸城市辛兴镇往瓦店方向行驶,至距辛兴镇5公里处,与在道路上用石头围护自家所晒麦子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因事发时是晚上,行人稀少,虽然刘某称不碍事,让王某自行离开,但王某还是选择了报警。报警后,交警进行了现场勘察。不久出具了王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处事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某因受伤入医院治疗,出院后要求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8984.65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刘某在道路上晒麦子从事非交通活动,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根据公平原则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选择了报警,这为日后赔偿纠纷的公平处理提供了可靠证据。如果不报警、事后报警或王某自行离开,则有可能王某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甚至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了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但该认定只是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初步认定。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全部证据及王某、刘某的相应过错,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也给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人们提出了警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非常轻微的事件外,尽量选择报警,第一时间把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固定,为日后纠纷的处理做好铺垫,同时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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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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