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王某与李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一套卖给李某,房产价款为72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30000元,20日内支付首付款200000元,其余房款办理银行贷款,银行放款后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在此后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过程中,王某因自己的原因反悔,表示不再将房产出卖给李某。李某在这期间已经缴纳中介费6000元、房产评估费3000元。在双方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首付款200000元、双倍返还定金计6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王某返还李某首付款200000元、双倍返还定金计60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定金和损失赔偿金额的关系,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在定金给付的情况下,实际损失赔偿金的支付只有在损失赔偿金额超过定金的范围部分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定金和损失赔偿金可以并用,均是对于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只不过定金还具惩罚性。故守约方所主张的定金双倍返还已足以弥补违约方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可以不再主张损失赔偿金,但是并不等于所返还的双倍定金中不包括损失赔偿金。《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说明了双倍返还的定金中包含了损失赔偿金。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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