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项目建设领域恶意阻挠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故意不执行征迁征收等政策标准,为了个人一己私利,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恶意要价、无理取闹,拒不拆迁或拖延拆迁,影响和干扰项目建设进度;不配合、不深入、不主动做好群众工作,参与、煽动、支持或者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抵制征地拆迁工作等问题。
二是项目建设领域徇私舞弊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借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之机,在房地产权、征拆面积、实物量化、房屋评估等方面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拆迁数量、面积,办理假证照、出具假证明等骗取补偿资金,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暗中出主意、打歪谱,支持、纵容、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弄虚作假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放任亲友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干扰、阻挠、抗拒征地拆迁工作等问题。
三是项目建设领域滥用职权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向相关单位打招呼、递条子,为个人、亲友或其他人员谋取政策规定之外的利益或提出不合理要求诉求;故意曲解政策规定,故意宣传、散布各类妨碍项目建设的言论或信息;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问题。
四是项目建设领域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中存在“旧”、“满”、“低”、“怕”、“慢”、“松”、“冷”、“弱”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推诿扯皮、拈轻怕重,有困难往外推,不积极不认真履行职责问题;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市委部署安排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敷衍塞责、行动迟缓、推进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五是项目建设领域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与社会不法人员勾结,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放纵包庇,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工作中,市纪委监委将畅通线索来源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限期改正;问题轻微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履职不力,或者包庇袒护、不处置不报告的,问题多发频发、整治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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