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宪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法轮功为例,李洪志自称是“宇宙主佛”,鼓吹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佛法,“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正念的作用》)这种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叫嚣是“秃子打伞,无法无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法轮功冒用佛教的名义,自称“我们法轮大法是佛家8万4千法门中的一法门”,上百次围攻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和“围攻中南海”,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鼓吹“消业”要弟子有病不医,造成上千名弟子不治而亡,严重危害了公民身体健康;李洪志诋毁现代科学和教育,称“这些小弟子都是来得法的”,诱骗一些儿童和青少年沉溺于法轮功的歪理邪说之中,严重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些都是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所不允的。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邪教教主把自己视为“神”,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指使信徒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对抗,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二、违反《刑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邪教活动还可能面临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处罚。
这就是说,在惩治邪教活动时,一方面,邪教活动涉及到哪项具体罪名,就用哪项罪名处罚,涉及多项罪名的,还有一个数罪并罚的问题。如山东招远全能神成员麦当劳餐厅杀人案中,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因被害人吴某某拒绝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即视之为“恶灵”,采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又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故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帆和张立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迎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被告人张航和张巧联只以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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