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恒顺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782797341522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潍坊诸城税强催〔2018〕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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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恒顺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782797341522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潍坊诸城税强催〔2018〕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