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弘旭工贸有限公司:
本机关2018年7月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诸舜地税税通〔2018〕14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欠缴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5136.80元。2、对欠缴税费加收滞纳金314.07元(计算到2018年8月13日)。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启尧 阚新荣
联系电话:6011078
地址:诸城市税务局舜王中心税务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王启尧,阚新荣(鲁地税07820121,鲁地税07820169)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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