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社会对税收总是寄予厚望,甚至连遏制大吃大喝这样的廉政建设问题,曾经一度也要税收来担当。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筵席税,就是对税收厚望的产物。其实,税收没有像人们想得那么大的作用,过分夸大税收的功能,会导致小马拉大车,最终劳而无功,甚至带来严重的副作用。
具体到当前热议的房产税,如果不对其功能定位搞准,也会带来严重的后遗症。房产税总在试点而难以在全国推开,实际上就是社会对房产税过多的幻想,使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在左右摇摆。
依我所见,房产税的推广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房产税试点,让大家去关注评判房产税的推进,会收到怎样的成效,从上海、重庆两地的试点来看,并没有太多的反弹,所以现在这步已经完成了。
第二步涉及房产税的定位,应把针对个人的房产税定位为住房调节税,主要发挥调节功能,调节住房资源配置和消费,主要针对多套房和高档住房,而不是针对普通老百姓,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要对所有国民征收房产税是不现实的,这个问题关乎目前的税制设计和税制征收能力等问题。
第三步,就是要把个人住房调节税变成国民税,这需要我们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能不能成为主体税种,要看现实情况,但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架构来看,是很难成为地方主体税的。房产税被说成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把房产税打造成地方的一个主体税种。这在我国现状下显然是一种奢望。无论怎样改造,房产税在我国都无法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甚至成为市县主要税种的可能性都是微乎其微的。不只是现在难,将来也难。其原因不在于房产税本身,而是国情决定的。我国的地方政府职责很多,要撑起地方政府,单靠房产税是不可能的,除非房产税征收很重,但这也不合乎现实。我国是中央决策,地方执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在这样的体制下,地方政府规模必然会大,尤其是市县政府,上面的各项方针政策都靠他们来落实,房产税无法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至多是一个补充而已。在西方国家,地方政府职能单调且小,一个房产税就几乎可以撑起来一个地方基层政府。西方的地方政府分级分家,各干各的事,联邦政府也不会通知他们去开会落实什么事情,这个体制的不同,就决定了地方政府的职能,所以房产税在我国很难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综上所述,我国的房产税不能定位在“抓钱”上,更不能幻想成为地方主体税种,而只能是个人住房调节税,或叫做住房消费奢侈税。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多交税,占有越多,交税也越多。二是抑制住房消费上的奢靡,引导住房消费,以使我国十分紧张的住房资源及土地资源得到更公平的享用。抛开幻想,扔掉教科书的房产税定义,房产税就无须扩大试点,而可以一步到位,在全国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