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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

2018-08-01 09:10:27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全市人民都要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市委部署上来,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为“四个城市”和“三区一城”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内容
  突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⑴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⑶采取过激方式,缠访闹访、串联上访、非正常上访、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信访行为;⑷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⑸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⑹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⑺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⑻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⑼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⑽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⑾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⑿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⒀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团伙。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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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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