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纳税人识别号:370782198312233077G0):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改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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