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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地方税务局贾悦中心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诸贾地税限改〔2018〕121号
2018-07-30 08:54:19 来源:诸城新闻网

朱波(纳税人识别号:370782198312233077G0):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改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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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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