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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要以书面形式

2018-07-18 08:53:28 来源:诸城新闻网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起诉称:2012年12月14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内容为:“欠王某现金伍万元整”;2013年10月23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内容为:“欠王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13年11月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内容为:“欠王某现金贰拾万元正”。原告称:三张借条共计45万元,有约定利息,但是是口头约定利息月息2分,打款方式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通过单位的公用账户(该账户是以原告名字开通),将该借款转给他人使用,同时出具“借条”三张。并出具银行交易记录。被告辩称:“三笔借款已经还清”。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该三笔借款被告都是转存于原告账户,即使如原告所说该三笔借款都是被告借用原告账户转出于第三方,但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利息非书面约定,原告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相互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也有讲究。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且形式多样,法律难以用条款形式列明每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如无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法律事实,从而作出判决。书证尤其重要,一个重要的书证就是银行交易记录,此证据是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如果不能提交这一证明,往往原告会处于败诉的风险。对于利息的约定要以书面形式,如果用口头约定,那么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心得体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注意事项: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注意还款期限;运用法律追讨欠款;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户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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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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