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在各学校,教师一般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特别是女教师多半是学校的班主任或教学骨干。如果一个女教师怀孕,休产假,必然会影响学校几个班的教学工作,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不仅校长不好安排教学工作,家长也报怨纷纷。在此背景下,学校出台这种“校规”,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毕竟,临时请教师,也不好找,更难以保证教学质量,让学生及其家长满意。
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强调和重视公民的生育权,既是对家庭负责,更是对社会繁衍负责。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16条也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已婚女性在申请到准生证后就可以随时怀孕。至于什么时候怀孕,由夫妻双方作主,任何人都不能干涉。
而今,之所以出现这种雷人的“校规”,并且这种“校规”成了各中小学的“潜规则”,关键在于没有解决好女教师怀孕后岗位空缺而无人填补的问题。于是,学校就想把女教师怀孕情况掌控在自己手中,以便安排教学工作。问题是,正常人的怀孕是哪个人都无法控制的,你不想怀孕,说不定一下子就怀上了;你想怀孕,说不定一年两年都怀不上。显然这种“校规”不靠谱,缺乏人情味。
其实,解决女教师怀孕后岗位空缺而无人填补的问题,有很多办法。比如,可以在一个区域内建立教师调剂制度,对于教师怀孕、生病住院等客观现实而岗位空缺时,区域内的教师可以校际调动,解决教师岗位空缺而无人填补的问题;还可以在区域内建立教师人才中心,利用政府补贴,吸引一些有经验的教师、甚至是退休的教师,成为该中心的教育人才,随叫随时可以使用。
老实说,“校规”只是一个学校师生应该遵守的规定,而国家法律是包括所有师生在内的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校规”理应从属于国家法律,不能大于国家法律;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何况,“校规”是否合理,还要看其能否体现以人为本和彰显人性化。教师怀孕须校长审批,既不合法,也缺乏人情味,若还要一意孤行,请问:“你是怎么来的呢?”
当然,教师怀孕须校长审批,只是已婚女性生育权受侵犯的冰山一角,还有医生、护士、模特、导游等许多行业都隐藏着损害职业女性正常生育权问题。看来,提升用人单位对生育后代是社会责任的认识,还是个研究的大课题,否则,各种“坑妈”的现象还会让人欲哭无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