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在发布会上介绍,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部署,2016年至2017年,利用两年时间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初步构建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在总结全省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实施方案》增加了赔偿权利人,提高赔偿工作效率。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克服工作能力不足的缺陷,将赔偿权利人由省政府扩大至设区的市政府,形成省市两级主体共同行使索赔权,并对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管辖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
此外,授权设区的市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授权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适用情形作出相应规定,细化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实施方案》健全了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根据试点实践,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前,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应先行磋商。对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提起诉讼。《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推进改革中肩负的责任,细化了工作分工,努力形成相互支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