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10月,迟某与郑某通过婚恋网站在网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因郑某正在上大学,生活不是很富足,经常跟迟某谈及喜欢的物品,自此,迟某多次为郑某消费,截至2015年6月,迟某共为郑某消费118079元,其中,为其购买两部手机计款10200元,其他购物消费15395元,通过发红包、转账等形式给郑某91584元。令人唏嘘的是,长达几年的网恋,在2017年5月宣告结束。迟某伤心欲绝,不甘几年的金钱付出,在2017年6月起诉至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郑某归还双方谈恋爱期间其为郑某的消费。
【法院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确实曾存在恋爱关系,迟某为郑某消费118079元,诉讼中被告因同情原告家庭情况与其他原因同意调解处理。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郑某支付原告迟某款项40000元。2、原告不得以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为由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双方因未结婚,确实存在恋爱关系,迟某为取悦郑某,向其表露感情,向郑某发红包,为其购买礼物,应视为赠与行为。
【律师点评】生活中,时常会发生赠与行为,特别是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互相交换定情信物,小到随身携带物品,大到房子车子。随身携带的物品通常是一旦交付给对方,则认定为占有者是所有权人。对于房子、车子这一类,依我国的《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这类不动产、特殊动产均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而一旦物权确立了,即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换句话说,即房子车子登记在谁名下,通常就认定为所有权人是谁。因此,特别提醒赠与人,三思而后行。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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