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皇地税强催〔2018〕7号
诸城市味全食品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诸皇地税税通〔2018〕12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欠缴2017年1月至6月房产税296.1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750.00元。2、对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613.99元(计算到2018年4月2日)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O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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