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6月2日,田某被丁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伤,因丁某逆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中段骨折,随即进行了手术治疗。田某住院14天后,出院在家休养。此后,田某与丁某就受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一直没达成协议。田某无奈,于2017年1月10起诉了丁某。在诉讼过程中,田某申请了伤残鉴定。但因2017年1月1日,国家实行新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田某的伤情够不上伤残标准,虽然够上了旧的伤残评定标准的伤残等级,可是已不适用于他的这种情况,田某无形中少获得了2.6万余元的赔偿。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田某本可以在国家实行新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前,进行起诉,适用旧的伤残评定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但因怠于行使诉权,致使自己受到较大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屡见不鲜,这就提醒当事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时候,一定要在“法律的保鲜期”内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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