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诸城市公安局石桥子派出所从严从快查处了石桥子镇范家岭社区刘某某、范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拉票贿选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2月15日下午3时31分,诸城市公安局石桥子派出所接到石桥子镇范家岭社区任家庄子村党员杨某某以支付现金方式拉选票的举报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侦查,获得范家岭村党员刘某某、范某某拉票贿选证据,于当晚7时将杨某某抓获,16日上午8时将刘某某、范某某、李某某3人抓获。经查,党员刘某某、范某某为入选范家岭社区“两委”成员,由刘某某出资6000元,于12月14日下午,让范某某伙同范家岭村群众李某某骑电动车至同社区任家庄子村,联系该村党员杨某某,在任家庄子村以给每人300元好处费的方式拉选票,帮助刘某某、范某某拉票竞选,破坏正常换届选举秩序。12月16日,诸城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违法人刘某某、范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违法人李某某、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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