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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人民检察院对七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宣告

2017-12-20 09:01:14 来源:诸城新闻网
 本网讯 (武昌)近日,我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公开宣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赵某某及叶某在诸城水上公园盗窃电动摩托车,涉案价值均为2000余元;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2000余元的手机一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郭某、王某在我市市场街车棚内盗窃2000余元的摩托车一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诸城“音乐之声KTV”内伙同他人敲诈勒索5000余元。
 经对以上4起案件的审查,认定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但案发后7人均积极退赔,征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市人民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先后向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公安机关征求了意见,均表示对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限为6个月。
 宣告会上,办案人员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对文书给以送达,在主持人的引导下,与会家长、辩护人、被害人、公安侦查人员先后对7名未成年人进行了犯罪原因剖析、改恶从善、优良品德、学法守法的教育。未成年人思想触动很大,痛哭流涕,悔过自新,郑重承诺:遵守附条件规定的同时,按要求每月当面或者书面向检察官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多读书读好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依法守法、再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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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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