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通告之日起至防火期结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1、在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2、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3、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4、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管理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落实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六、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防火区以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八、各镇街(园区)、森林经营单位要对森林防火区做好标注和标识,并在主要入口设立警示牌,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诸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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