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李某的亲戚陈某建房,由于陈某临时有事,就请李某帮忙看一下工地。李某在工地时,发现陈某的木材不够用了,就跟陈某说,要用自己的小货车帮忙去木材场拉一车木材回来,陈某同意,并说回来再请李某吃饭答谢。李某将木材拉回来后,在卸货时不小心从车上摔下,导致右腿骨折,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陈某在李某治疗期间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因陈某不同意支付剩余的医疗费,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李某支付80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们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中非常普遍,亲朋好友、邻里均有相互帮工的习惯。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也不少见。关于无偿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有相应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看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为被帮工人,在因帮工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陈某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帮工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根据陈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陈某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后生效,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案件。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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