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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办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2013-04-05 10:36:17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需具备的条件:持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常住的城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60元(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申请农村低保低保待遇的居民需具备的条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的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2500元(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且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差额补助。
    二、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1)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明确户主姓名、年龄,详细住址,主要困难原因,家庭人口,家庭月收入(或年收入)。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等。申请人必须根据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2)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3)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连同申请书、民主评议意见等其他材料一起上报镇(街)审核。(4)镇(街)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由镇(街)审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市民政部门负责对镇(街)审批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备案;对镇(街)上报的城市低保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调查、委托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家庭成员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居(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市民政部门或镇(街)审批后,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金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由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7)城乡低保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数额,按季度将资金从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制定金融网点,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按季度发放到户,城市低保资金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按月发放到户主个人账户。
    三、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的内容: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2)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接受的赠与和特许使用权收入;(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他收益。(4)社会养老保险金、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救济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5)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遗属生活补助费;(6)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偶然所得、其他通过劳动所得合法收入;(7)政府确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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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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