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成立杂技团后,租来多名幼童,分别到河南、湖南、广西等地以演杂技为名,利用暴力胁迫手段,让幼童沿街乞讨,并造成一幼童失踪、一幼童多处受伤的后果。3月25日,记者从周口中院了解到,杂技团团长翟俊及其妻子魏芸因犯组织儿童乞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不等刑罚,二人被各处罚金5000元。
500元/月 “租”孩子卖艺乞讨
周口太康县张集镇是远近闻名的“杂技之乡”。由于有很多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没时间照顾小孩,家里条件又不好,有些父母就会让孩子跟着“老板”出去表演杂技。
2005年初,张集镇孟堂村的翟俊和妻子魏芸成立杂技团,他们与孩子的家长签订的“协议”通常是以三年为期。协议规定,小孩每月工资是500元,孩子带出去之后如果发生生病、走失等任何意外情形,翟负责赔偿一万元,其他的责任一概不承担。
随后,翟俊和魏芸先后组织冯蛋、朱月、任妮等多名儿童,分别到河南、湖南、广西、海南等地以演杂技为名,利用暴力胁迫手段让其沿街卖艺乞讨。他们到外地乞讨都开一辆货车,晚上十几个人就挤在货车的车厢里。平日里只能吃点白菜面条,如果当天乞讨超过1000元,翟老板高兴的话,会吃顿一二十块钱的肉。如谁用乞讨来的钱买零食,要遭到毒打。
逼孩子吃大便,有孩子乞讨时丢失、死亡
2005年春,7岁的朱月被家人以每月500元的价格,雇给翟俊的“杂技团”。2005年3月20日,朱月在叶县乞讨时丢失。
现年8岁的女童任妮在4年前被家人交给翟俊带到外地乞讨。2010年年初,翟将遍体伤痕的任妮送回家。
次日,任妮的家人发现,女儿头上有两块膏药大的疤;手指、舌尖、双耳和鼻孔等有多处伤损。任妮哭诉说,她在“杂技团”里负责表演“软功”,向路人乞讨。一旦不想演或要不够钱,就会被“爸爸”翟俊殴打。翟用剪刀铰伤任妮的耳朵和鼻子,用铁钉钉她的十个指头。在一次殴打任妮后,“爸爸”逼她吃一摊刚拉的大便,“用棍子挑着吃”,事后也没有给她漱口。
此外,2009年12月24日,翟俊的“杂技团”来到广西桂平。6岁的冯蛋25日晚突然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冯之死系翟的“杂技团”一成员殴打所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成员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而该成员说,孩子其实是常被翟俊毒打而死。当时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判刑轻,翟就叫他顶罪。
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
团长夫妇一审获罪
2011年春节期间,著名学者于建嵘发起“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活动。2011年2月10日,“随手拍”的海南三亚网友发现多名乞童。当晚,当地警方和民政部门主动救助了8名周口籍乞童。3天后,太康县官方工作组赶到三亚,将这些乞童接回家。8人中,有4人自称是张集镇孟堂村人——与翟俊同村。
孩子家人报案后,警方将翟俊夫妇抓获。公诉部门指控该夫妇涉嫌组织儿童乞讨罪。周口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翟俊伙同其妻魏芸成立杂技团,二人先后组织冯蛋、朱月、任妮等多名儿童,分别到河南、湖南、广西、海南等地以演杂技为名,利用暴力、胁迫手段让其沿街乞讨。在此期间,造成朱月失踪、任妮身体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俊、魏芸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但被告人魏芸只在农闲时跟随丈夫外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名词解释
组织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