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陈某为自家的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各一份,保险期限均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止。2011年12月30日,陈某驾驶自家的汽车在村委大院倒车时将年仅两岁的女儿撞伤,最终女儿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被保人的家庭成员为由而拒赔。为此,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保险条款均未将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故家庭成员可以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偿主体,保险公司以陈某与死者是父女关系而不予赔偿的理由不当,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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