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在为城市正常运行提供着保障的同时,也一直饱受公众吐槽。虽然城管执法队伍一直在为改善自身形象做着不懈的努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做着各种尝试和创新,但其整体形象却一直未有根本性的改善。尤其是当其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时,即使城管自己一方占理,也很容易被公众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冲突的引发者或主要的过错方。
问题在于,先入为主的偏见的产生是有其事实根源的。一些地方执法人员的素质偏低、法律观念不强、执法方式过于粗暴等,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甚至是对执法对象暴力相向。负面信息的扩散效应,加之很多人在身边的城管执法中得到的不好的印象,都加强了公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偏见”。
执法纪录仪在警察执法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固定证据、约束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双方的行为、降低冲突发生或升级等方面发生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的城管执法队伍也在这方面作过尝试,如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专人录像等,但由于并非强制性要求,而且容易在情况不利于执法者时莫名“损坏”,效果并不明显。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对城管执法人员“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的统一要求,将有助于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实际上,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不仅有利于固定证据,有利于规范执法者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规范执法对象的行为,使双方在有记录可查的情况下均保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克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的发生。
这一举措虽然有利于对各方权益的保护,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执法记录仪掌握在执法者手中,而任何仪器都存在损坏或数据丢失的可能性,尤其是在记录的证据不利于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更大,所以,如何避免人为损坏或使数据“丢失”的情况发生,也是一个考验管理者智慧的问题。
执法记录仪或视频监控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是一个必需项,还是一个可选项,以及在记录设备“出错”的情况下,执法过程是否有效,都必须予以明确。此外,就像警察的执法允许公众拍摄一样,城管的执法过程是不是可以被拍摄,也应该予以明确——毕竟,很多与城管有关的暴力冲突,都与围观者拍摄其执法过程有关。
在城管执法队伍整体形象不佳的当下,恐怕只有最严格的要求,如无录像则执法无效、无完整录像则无效、允许公众围观拍摄等,才有望逐步扭转其形象。如此,对城管执法队伍、对公众、对城市管理来说,都是一大幸事。 张楠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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