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均系诸城市某初级中学学生,既非同班也不相识。2013年12月23日13时许,原告王某在教室学习时,被告丁某将原告叫出,在学校厕所内将王某打伤,导致原告王某住院治疗21天,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脑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筛窦炎。后王某将丁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丁某父母赔偿原告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6738.13元(已履行完毕)。公安局给予丁某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此案的起因,是与被告丁某同村的一个学生对丁某说原告王某要打他,被告便不问青红皂白将原告打伤。可见青少年心理不成熟,法制意识淡漠,做事随意性太大,寻衅滋事视为平常。
体会:作为被告的家长,在案件发生后,未能采取积极的态度取得原告的谅解,而是一味推诿。到了法庭上,更是只知为自己孩子争情理,导致事情越弄越不可收拾。律师深深体会到,作为孩子家长,如果真正为自己孩子考虑,应该深刻反省,积极赔偿,以一个有错就改的良好方法展示在孩子面前,使孩子充分认识到自己错在哪里,以便痛改前非,达到一个就事论事的教育目的。如此盲目站在孩子一边,会使孩子弄不清是非,更不会认识到错误,对孩子的成长百害无一利。在法庭调查时,在法官问及被告家长行政处罚的200元罚款是否已缴纳,家长回答到银行交了200元钱,但不知是什么钱,更是令人唏嘘感叹!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从家长自身抓起。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