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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乡结合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

2016-11-09 09:34:23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委托人:李某某,住诸城市原程戈庄镇居民。
  案情简介:委托人李某某,现年42岁,其先后在多家食品机械厂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2015年的某天其在下班途中与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本人腿部受伤,经过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对方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伤后李某某先后在诸城市人民医院及潍坊市八九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后对方王某某垫付医疗费15000元。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某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通过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进行鉴定。后因李某某经济困难,向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承办人与委托人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向委托人李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开庭中承办人依法代理委托人出庭举证、质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同委托人李某某进行了详细沟通,将赔偿项目明确列明,逐一向委托人说明应当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协助委托人准备证据材料。通过沟通得知,委托人李某某受伤前在一家食品厂工作,工作时间达数年。虽然委托人经常居住地为诸城市原程戈庄镇仇家庄村,系农村居民,但因其在单位上班,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城乡结合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通过诸城市人民法院裁判,大部分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个人体会:办理任何案件,不仅要认真、全面的准备证据,更应当积极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做到脚踏实地,稳扎稳打,把每一个案子都当做自己的事情办,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1、机动车驾驶员应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文明开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有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文明骑车,养成良好的骑车习惯;行人应当在道路交通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增强自我保护和现代交通意识,掌握行人交通安全特点,防止交通事故。2、在上下班途中是事故多发时间段,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当减速慢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3、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及时拨打120送医院救治。   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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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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