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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要求理清影子银行概念 理财市场急需正名

2013-01-20 08:42:12 来源:转载

在影子银行的风险被一遍遍强调的情况下,信托、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的身份之辩日益激烈。

“当前对中国的影子银行存在误读,总体来看有盲目夸大和误判市场的重要倾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微博)在出席“国际金融透明度发展论坛”时表示,现在的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业务都在银行监管部门现有的监管之下,而权威机构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中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理财和信托业务均无法满足这一基本特征。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杨再平的认同,“所谓中国影子银行超20万亿-30万亿多概念混乱,理财、信托属正规银行体系业务而非影子银行,怎么说它是影子银行呢?”

“两位学者、专家代表了官方的态度。”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监管层要求理清影子银行的概念,不能盲目地跟踪,把表内、表外正常业务区分混淆为影子银行。

为理财市场正名

巴曙松直接指出了目前市场对影子银行的三点误读。

其一,混淆了监管分类的核心标准,盲目地跟踪,把表内、表外正常业务区分混淆为影子银行。

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定义。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

在巴曙松看来,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界定。监管方面,银监会也曾于2012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关于信托公司也有准入、监管办法等等。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都已经在银行监管部门现有的监管统计口径里,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运行情况需要定期报送监管部门,理财产品明细也需要报送到央行纳入到社会融资的口径。

“表内、表外业务都是银行正常的业务,而银行整个业务在完整的资产负债表里受到正常的业务监管,表内、表外业务都有风险评估,只不过表内业务转到表外在风险权重计算里有一个过程转换系数而已。”

而早在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年报中已明确表示,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

其二,国际认可的影子银行界定的第二个标准强调两个核心:风险高杠杆和显著的期限错配。巴曙松称,现在通常公众讨论的影子银行,也多数是不具备这两点。

从杠杆来说,信托公司有严格的净资本的约束,且不具备杠杆经营的条件。从期限错配来说,理财资金90%的资产投资期限都是5年以内,这个期限错配与传统的银行业务基本相当,并不具备大规模期限错配的特征,也不具备高杠杆利润的特征。

而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监管的规定,理财产品资金池要做单独的管理和充分的资金准备,每一笔资金应该有对应的资产,每一笔收入应该做到对应的风险覆盖。

根据巴曙松测算,当前银行3个月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大约4.6%左右,低于一个月短期贷款5.6%,而同期6个月的国债和央票收益率大约2.7%和2.9%,根据有关市场抽样调查分析,只有不到10%的理财产品提供高于5%的利率水平,所以理财产品的风险实际上基本接近于正规监管体系内部,类似公募基金固定收益类产品,也不具备高杠杆和错配功能。

其三,现在讨论影子银行的风险、负面冲击已经非常充分,但从整个金融市场 发展趋势来看,影子银行的发展有它积极的作用。

“这些理财产品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流入到实体经济,填补了在正规银行信贷服务里满足不了的融资功能。”巴曙松表示,这和通常所说的与实体经济脱节,与风险分散和高杠杆扩张为基本特点和功能的,达到金融工具价格泡沫扩张的影子银行有根本差距。

巴曙松也坦承,在目前中国市场确实存在着一部分有影子银行特点的产品。但关键在于“理财产品要重点关注业务不清晰造成的风险是不是还在银行内部积聚,理财资金是不是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地划分,从而把流动性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要关注法律关系是不是能进一步明确,估值是不是更清晰一些”。

剑指“影银”监管精髓

但的确存在着大型企业利用贷款议价能力,从银行搬运贷款资金进行民间借贷业务的情况。

“大型企业找银行贷款时其议价能力很强,资金成本很低,强势的企业能够谈到基准利率下浮5%—10%,把钱融来后,通过它的财务公司、相互拆解、银行委托贷款等方式,对上下游小型企业民间放贷,然后从中获得丰厚的加成收益,其资金流向不可控,极可能会引发强烈连锁反应,类似于系统风险,一死死一片。”沿海某城商行中小企业部经理李宏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虽有银监会支付管理严控,企业往往以名义上的支付路径规避监管。

1月15日的银监会工作会议则剑指信用违约风险、表外业务关联风险和外部风险传染,并再次重申,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禁止银行客户转借贷款资金。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尽管影子银行放贷款不合法、不合规、管理也不善,但是都在客观上弥补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金融机构某些职能的缺失,弥补了市场发展的需求。“一味围追堵截不是良策,怎样做才能既避免问题,又能满足需求,才是管理层解决问题的思路。”

赵锡军判断,随着经济企稳回升,社会融资需求是不会减弱的,企业贷款的需求从正规银行体系得不到满足,只能向影子银行寻求融资来源。“应当关注的并不是影子银行不能做这个业务,而是要按规矩来做,按照监管的要求来做。例如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以期风险可控,没有后顾之忧。”

而对“影子银行”跨业、混业的突出现象,分析人士认为从目前监管体系设置来讲,做银行业务主要银监会来管,它对银行业务的管理最熟悉也最专业,治理影子银行风险隐患效率最高。

“要统计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与风险,需要银监会联合多部门全程监管。对‘影子银行’资金来源、流向、期限、利率等进行摸底,进而分类排查风险,确定统计口径,再进一步进行总量控制。”一位大行从事风险管理高管表示。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刘煜辉(微博则向记者指出,中国没有那么复杂,中国的影子银行跟国外不一样,国外是叫非银行的与银行平行的市场化融资,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更多是信贷以外的债务融资,而信贷以外的债务融资活动的主体,还是依托银行和银行体系进行的,只要银监会在这方面牢牢控制住银行的话,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就基本上在掌握之中了。因为其他都是给它做一个通道,整个资金还是在银行体系内部。

理财版“PM2.5”检测

理财产品已成为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重要领域。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余额已达到7.61万亿元。

“其中,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是资金信托产品,投资者买金融产品时其实不太清楚他买的产品是债权关系、股权关系还是信托关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而法律关系不清晰、产品收益核算不透明是银行最大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如同PM2.5纳入空气质量检测的必要性,增强理财产品透明度也有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产品透明的关键是揭示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产品风险的关键点。”吴晓灵指出。

“但这并非‘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各管一支般简单。”某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部人士告诉记者,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如果理财产品不能由一个部门统一掌管的话,就很难了解这个市场当中存在的风险。

“在监管上除了对理财市场统一监管,对相同法律关系的产品也应实行统一监管。”吴晓灵建议按照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财富管理市场。

具体而言,她认为,鉴于目前银行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和保险的投连险认购超过200份时,其实质是公募基金,应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按公募基金管理。要求200人以下的应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合同。

具体措施上,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由独立的部门负责管理理财产品和投资账户,并向证监会领取执业许可,实行牌照制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公募基金,但也应到证监会领取执业许可,并直接由证监会监管其公募活动。

在此过程中,银行、保险公司的公募产品在向银监会、保监会核准报备的同时也应向证监会报备,由证监会委托银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必要时接受证监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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