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小宋是个滑雪爱好者,2011年冬季,他到房山区一滑雪场滑雪。
事发当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热身,小宋打算从滑雪场高级道开始下滑。谁知,正享受高速刺激时,小宋突然失去平衡,摔倒在滑道上,并被送往医院治疗。他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断裂、内侧副韧带部分损伤、胫骨骨折。
事发后,小宋与滑雪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便将对方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小宋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宋诉称,自己的滑雪技术很好,之所以摔伤是由于滑雪场的滑道上有冰碴。滑雪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为自己的损失“买单”。
庭审中,经营滑雪场的公司对小宋所述滑道上存在冰碴的情况矢口否认,认为小宋摔倒受伤的原因是其自身缺乏滑雪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拒绝赔偿小宋的损失。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证人证实,滑道上存在结冰状况,因此被告应对原告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滑雪者,盲目下滑,致使自己摔倒受伤,故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小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