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法院11日介绍,2010年8月,马某受雇到那坡县某服装超市打工,期间,因工作琐事常常与老板李某发生争执。2012年1月11日,马某因超市关门之事再次受到李某的指责,便怀恨在心,企图伺机报复。当晚,李某夫妇像往常一样在超市内的卧室睡觉后,马某在超市内的另一房间入睡,但辗转难眠。次日凌晨4时许,马某起意纵火烧死老板及老板娘,便在服装超市内将几件商品衣服堆放在李某夫妇的卧室门口,还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卧室门口预防李某夫妇冲出反抗,然后拿起打火机引燃堆放的衣物,但火未燃起。
马某见状又到超市二楼将备放发电的装有约4、5升汽油的油桶提到李某夫妇的卧室门口,将汽油淋泼到堆放的衣物和卧室的门板上,引发大火,听到李某夫妇发出惊叫求救声后,马某才逃离现场。
附近的群众发现服装超市起火遂报警,经民警和消防官兵经过近1个小时的奋力赴救,大火才被赴灭。李某夫妇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服装超市被烧毁的服装价值617783元。
不久,慌忙逃窜的马某在广西南宁市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纵火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马某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了纵火罪,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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